認識歸正信仰(二) 之九

第九課:(認識加爾文主義五要點(四.不能抗拒的恩))

加爾文主義第四點是「不能抗拒的恩」。它的意思簡單來說就是神的恩典及旨意在被揀選的人身上是一定會成就的,是不會徒然或失敗的。加爾文神學提出神的兩種恩典:一種是普遍恩典(common grace),即是「神降雨給義人,也降雨給歹人」那種恩典,是可以給人拒絕的;另一種是救贖恩典(saving grace),是不能抗拒的恩典 (參 約6:37;使13:48)。

反對預定論者卻對這教義極為反感,他們不喜歡「不能抗拒」這個字。他們認為這是神「強逼」人信祂,無論那人願意不願意。但神絕對沒有「強逼」人信祂,祂是改變人剛硬不信的心,使他「甘心樂意」地信。試問當他們為未信主的親人朋友祈禱時,豈不時常求神「改變他們剛硬的心,使他們能信主」?

反對的人又說確實有很多信主的人最終離棄主,猶大就是一好例子,我們如何解釋?救贖恩典及普遍恩典有什麼功用?(可以比較彼得及猶大)非預定論者一味強論人有「自由意志」揀選神或拒絕神,但神卻沒有自由意志去揀選自己的子民!

不能抗拒的恩 (Irresistible Grace)

「不能抗拒的恩」有時會被叫「有效的恩」或「聖靈有效的呼召」,表明這教義是說明聖靈呼召一個人悔改時,那人最終是不可能拒絕的!聖經教導我們聖靈呼召得救的人到基督面前是永不會失敗的(約6:37-40)。

這教義的中心問題是:為什麼有人接受福音,有人會拒絕?是某人特別聰明,懂得分析,知道福音的重要性,還是神在每一個得救的人心裡做了一件特別的工作?聖經明確說明這是聖靈的工作(多3:5),而人沒有什麼可以誇口。

這教義完全呼應第一點的人性完全敗壞,人是完全死在罪惡過犯中,屬靈的完全死亡(弗2:1,5),只有當聖靈工作,重生一個人,那人才會覺察自己的罪,知道自己景況而接受福音!而重生誰完全是神的主權及揀選,使人完全謙卑服在神的主權下。

“不能抗拒”的意義在於神的主權及揀選是有能力及有效果的,而重生及接受福音是必然的結果。而亦只有被揀選的人才有資格得到這救贖恩典,正如(約6:44)所提到的。而神的揀選是與人的行為無關,完全是神的旨意及主權,所以連信心亦不是人可以自誇的行為!

參: 林後4:1-6,徒13:48;徒16:14 及羅8:29-30. 。 這裡我們看見神所內在呼召得救的人最終將會得救而被稱義!

聖經的根據:

1. 信心及悔改是神所賜的恩典,包括新的心(申30:6,結11:19, 36:26-27 ),信心(約3:27,弗2:8-
    10,彼後1:1)及悔改(徒5:31,徒11:18,提後2:24-26,林前4:7)

2. 救恩是的開始是神的主權將屬靈生命賜給靈已死的人,繼而產生信心(約壹5:1,約1:11-13 約5:21,弗
     2:1-5,雅1:18,彼前1:3,約壹2:29);而沒有新心的人是可以抗拒救恩的(徒17:32-33,約10:24-
    26,約12:37-40)

3. 但神所揀選的必到主面前(詩65:4,110:3,約6:37-40,羅 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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