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課:(依聖經作抉擇:神和祂的話語)
前一課我們看到,身為基督徒,我們在作倫理抉擇時,必須考慮到三個方面:合宜的動機、合宜的標準、和合宜的目的。我們也從三個角度,就是規範準則(著重聖經一些相關的準則)、情況處境(著重我們是否衡量了相關的事實和情況的結局)、和存在動機(著重我們的目標和動機)的立場來探討基督教的倫理。
神是我們的標準
良善的是神位格的屬性,而神的良善是所有美善之事的終極標準。(約壹1:5-7;可10:18)
良善就包含和滲透在永活真神自己心意裏所具有的一切態度、價值、動機、願望、和目標。因此為要發現良善的合宜和正確標準,我們並非要費心的去學習一些抽象的倫理原則,乃是必須要盡力去明白神自己的心意如何。
神有絕對的權柄,神就有權來審判;又因為祂有絕對的能力,人就無法逃避祂的審判。我們只有兩個選擇:要麼是順服祂,以祂為我們的審判者,借著基督得著祂的憐憫和眷顧;要麼就是抗拒祂,而承受永遠的刑罰。(伯34:10-12)
神既是絕對的道德準則又是絕對的道德審判者,人類理當順服並且效法神。(彼前1:15-16)
我們不可能以耶穌為我們的救主,卻不尊從祂為我們的主。(約壹1:7)
神的說話是我們的標準
我們之所以能夠認識神是誰,乃是因為祂借著祂的話語向我們啟示。沒有了這樣的啟示,祂的性情對我們而言必然是神秘而無法測度,從而我們也無法完成我們的義務,跟隨祂的榜樣而生活。
歷代的神學家們講到神的啟示,將它分成兩大類:特殊啟示和一般啟示。他們將神直接的話語,例如經文、預言、異夢、或異象歸之於特殊啟示。一般啟示則是包含歷史典故、宇宙、天象、草木、動物、和人類。(羅1:18-20;詩19:1)
特殊啟示相當複雜,我們查考聖經,會發現許多特殊啟示的例子。在某些情況下,神以肉眼可見的樣式顯現,對某個人或一群人說話。在另些情況下,人可以聽見卻看不到祂。有些時候,祂是透過顯現的天使等仲介者傳述祂的心意,神通常也指示那些接受祂特殊啟示的人,將祂所啟示的資訊書寫下來,而這些資訊的書寫記錄就成了聖經,做為特殊啟示的一種形式。 (出33:11)
現今我們不再有活著具權柄的先知或使徒們。然而我們有聖經,它無論何時都對人具有效力。因為聖經是現今對我們最有關聯的特殊啟示。
另一方面,我們要探索神學家們通常稱呼的“光照",其次我們要查考那些顯於良知的所謂聖靈“內在引導"。 談到聖靈的光照,我們指的是神給信徒,甚至非信徒的一種理解認知的恩賜。當聖靈光照一個人的心思時,祂使這人具有以前他所沒有的知識或能力。(腓2:13)
雖然有幾方面形式的啟示,但它們都具有一致性:啟示著同一位上帝,啟示著同一個標準,都具約束及權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