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宗神學 (Reformed Theology)

最能代表改革宗神學的宣言,乃是改革宗教會的信仰問答(Catechisms)*和信條(Confessions of Faith)*,就如法蘭西信條(French Confession, 1559)、蘇格蘭信條(Scots Confession, 1560)、比利時信條(Belgic Confession, 1561)、海德堡問答(Heidelberg Catechism*, 1563),第二瑞士信條(Helvetic Confession, Second*, 1566)、英國教會的三十九條(Thirty-Nine Articles*, 1562, 1571)、多特會議教規(Canons of the Synod of Dort, 1619)、韋斯敏斯德信條(Westminster Confession*, 1647),和瑞士信條(Formula Consensus Helveticus, 1675)。第二層次的作品是由當代居領導地位的神學家所寫的,就如慈運理(U. Zwingli)*、蘇黎世的布靈爾(H. Bullinger)*、斯特拉斯堡及劍橋的布塞珥(M. Bucer)*、加爾文(J. Calvin)*、日內瓦的伯撒(T. Beza)*、斯特拉斯堡、牛津與蘇黎世的威爾米革立(P. M. Vermigli)*,以及後來一些偉大的調和者,如波蘭尼斯(Amandus Polanus, 1561~1610)和杜仁田(Francis Turretin, 162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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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因素

改革宗神學是復原教(Protestantism)*在十六世紀發展出來的神學,它與信義宗(Lutheranism)*的思想有別。起初路德與慈運理是在聖餐(Eucharist)*上有分歧,到馬爾堡對談(Colloquy of Marburg, 1529)就公開決裂。路德的所謂合質論〔consubstantiation;參變質說(Transubstantiation)*〕是本於他那創新的「屬性相通論」〔communicatio idiomatum,意即基督神人二性是相通互助的;參基督論(Christology)*〕,這在他論基督的人性無處不在這思想上充分表明出來。其他不同的立場也是有的,但也只是各有不同的著重點,或分裂性不是那麼強的意見而已。舉例說,信義宗神學傾向於分開律法與福音(Law and Gospel)*,以為政府留下較大的權力空間;它又比改革宗更集中注意救恩論。不過信義宗與改革宗的相同觀點非常多。他們與羅馬及君士坦丁堡的立場一樣,對三位一體(Trinity)*和基督論*的看法與普世的教義(Dogma)*相吻合。再者,二者均肯定改教運動(Reformation)*的中心教義,如因信稱義(Justification)*、否認變質說*、聖禮(Sacrament)*的數目,和聖經(Scripture)*的權威(Authority)*等;在此等事上,他們的立場是一致的,可惜除此之外,一切尋求神學與教會合一的努力都沒有果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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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性

神的中心性是改革宗神學非常重要的一環。當人嚴謹地面對神在聖經的自我啟示,並把重心放在三位一體,又以耶穌基督為中保,就必定會採取這個態度;這與信義宗思想有一點不同。路德因著個人為赦免而掙扎半生,以致他的神學都是以救恩論為主,又以因信稱義為中心;改革宗則努力要把整個受造界置於神的主權之下。我們可以說改革宗這思想是非常符合聖經的,同時又避免了輕此重彼的陷阱。以神為中心的教訓有以下好幾種不同的表達方法︰

1.人的自我認識只能在神的知識之亮光下獲得。對加爾文來說,只有當我們透過神的靈及神的道,面對神超越的威榮和聖潔,才會知道自己是誰;我們亦由此認識自己的罪咎,和它怎樣侵蝕我們整個人。這種奧古斯丁主義(Augustinianism)*的理論,正代表一種對人有高度評價的認識,因為它看人為有道德的,對神有責任,又只能在神的亮光下認識自己。我們那種根深蒂固的疏離感亦因神的偉大而凸顯出來;我們真正的身分就是神的形像(Image of God)*。

2.救恩完全是神的工作。因著罪持久的影響,我們都在神的定罪之下,完全無力改變自己的地位或情況,故此改革宗神學貫徹地支持神是獨自又全權地成就救贖的工作。救贖的起源在神永恆的旨意,祂在創世以前便在基督內揀選祂的子民(弗一4),這個選擇與人本身的任何條件都沒有關係。同樣地,雖然看法並非絕對一致,改革宗一直持守人之被丟棄是出於神的主權這信念;故此他們說,基督道成肉身(Incarnation)*及贖罪(Atonement)*的目的,是要把祂的子民從罪中拯救出來。祂的死亡不是要贖出每一個人,不然的話,祂的目的就已經失敗,或會引到普救主義(Universalism)*;後者是所有教會都認為不合聖經教導的。

同樣地,十字架也不是為每一個人的,不然它亦不能成就任何事,而且只會使救贖工作架空,一切都要視乎人會不會接受基督。我們乃要說,基督是為祂所有子民作出有效的贖罪工作(參贖罪的範圍,Atonement, Extent of*)。還有,聖靈以不可抗拒的大能吸引我們去到基督那裡。我們既然都死在罪惡過犯中(弗二1),完全不能夠也不願意相信基督,信心(以及一切基督徒的美德)便完全是神的恩賜。聖靈不僅把我們帶到基督那裡,也保守我們住在基督之內。整個成聖(Sanctification)*和堅守(Perseverance)*的過程均需要有信心,但連這種信心都是聖靈的恩賜。故此改革宗神學在多特(Dort)會議竭力堅持,蒙揀選的人不會從恩典墮落,以致最終不能得救。

很多時候人會用TULIP(字典意思是「鬱金香」)一詞來總括多特正典和改革宗神學的內容,T代表「完全敗壞」(Total depravity);U代表「無條件的揀選」(Unconditional election);L代表「有限的贖罪」(Limited atonement);I代表「不可抗拒的恩典」(Irresistible grace);P代表「堅守」(Perseverance)。不過這簡化的方法可以變成一幅不完全的圖畫,把改革宗對教會及宇宙的全觀圖約化,失去其中氣勢磅礡的感覺。

3.整個個人及群體的生命都必須接受神的管治。改革宗神學一直按著神在聖經明列的要求來組織生活。自從在蘇黎世、斯特拉斯堡及日內瓦開始,他們就致力使民生及教會都按這模式來安排。有人認為改革宗神學與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的興起有關。此外,它又推動了教育,與科學的發展,掃除文盲及匡助了法國、荷蘭、英格蘭、蘇格蘭,和美國等地的革命。相應地,改革宗比信義宗更重視成聖及律法(Law)*在基督徒生命中的位置。結果,改革宗神學更重視福音的群體生活,雖然它後來亦愈來愈受個人主義的影響,但畢竟比更正教其他教派更重視群體生活。盟約(Covenant)*神學在改革宗神學亦發揮很大影響力,因為雖然恩典之約與個人的救贖有莫大關係,他們卻愈來愈看重神與亞當是在墮落前立約這事實;自1600年起,這約應用在國家的民生及政治上,國家要對神負責,而其根據則是永恆及普世有效的創造之律。

以基督為中心。在早期改革宗神學中,加爾文、約翰.諾克斯(J. Knox)*和桑該斯(Zanchius, 1516~90)這些神學家均把基督置於萬物之中心位置。他們指出基督是我們認識神的基礎,是揀選的主體及客體,並且因為神的中心性,基督便成了神學的核心。後來,經院哲學那種死板的邏輯演繹法,和盟約神學那種不斷運用盟約概念的做法(參下),引入了其他因素,它們都在改革宗神學內占了一定的位置。有一段時間,亦有人想竭力回復以基督為中心的三位一體論的神學,其中以巴特(K. Barth)*為著。此等神學其中一項功勞,乃是喚醒人注意,我們的確有離開改革宗神學之根本的傾向。

多元性。改革宗神學不是單元的,它從來都不是在一個統攝性強的共識下,而是具有足夠的創建及生命力去容納不同的意見。舉例說,在多特會議之前,人對有限度的救贖這思想頗有不同的意見。加爾文在這點上若不是自相矛盾,起碼也算是含糊的,他比較傾向贖罪是為萬人預備這思想。他的繼承人伯撒則反對當時流行的看法︰「(神的贖罪)為萬人預備,卻只對蒙揀選的人有效」(sufficient for all, efficient for the elect),因為他認為這樣一來,就看輕了聖經強調有限,或特定救贖的意思。事實上,多特會議可以說是一種妥協的典型,企圖調和具影響力的英國代表那種普世傾向,和占了當時與會大多數的特定救贖的傾向。

盟約神學的發展亦顯示出多元性。自慈運理起,歷經埃科蘭巴狄(Oecolampadius)*、布靈爾、鄔新努(Zacharius Ursinus, 1534~83),和俄勒維安奴(Kaspar Olevianus, 1536~87);整個盟約神學到盧洛克(Robert Rollock, 1555~99)發展成熟,而科克由(Johannes Cocceius, 1603~69)則將之進一步發揮。雖然這種神學模式在當時實在如日中天,但十七世紀的神學家,卻並非都以盟約一概念來組織他們的神學,在1600年之前尤為如此。至於恩典之約的本質是怎麼樣的,他們倒有不同的意見︰到底是神單方面又無條件的施行,還是雙方面的,而人也有當履行的條款?
大多數早期之盟約神學家只講一種盟約,即恩典之約;後來就有人談到墮落前的工作之約;自1648年起,第三種在時間之前的盟約亦興起來,每一種說法都有跟隨者。除此以外,他們對敬虔的問題也有不同的看法,新、舊英格蘭的清教徒(Puritanism)*比較傾向實際行動(Praxis)*、成聖及牧養,慢慢就傾向以人為中心。同樣的發展亦見於荷蘭及蘇格蘭,這便與早期改革宗神學有點不一樣,與經院哲學的傳統更為不同。此種多元性並沒有延伸到亞米紐主義(Arminianism)*;它是被多特會議所禁,認為它把救恩中神的中心性削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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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爾文和加爾文主義

一般人都會稱改革宗神學為「加爾文主義」,皆因加爾文對此運動的影響實在深遠巨大。不過我們要指出,這個標籤不是最適合的。首先,基於上述那種多元性,加爾文不可能把他的意見加在如上所述那批見解不同的神學家身上,不同的改教中心亦會對外來影響採取謹慎的態度。舉例說,加爾文的神學就不如較後期之改革宗神學那樣受盟約概念的左右,但就在加爾文過世後,盟約神學卻愈來愈具影響力。第二,加爾文神學是植根於釋經之上,我們頗懷疑後來的神學家是否真能掌握他神學的精粹。他們之中不少是傾向於亞里斯多德式(Aristotelianism)*的經院哲學,更多依靠理性,引到一種非常不同的神學氣候,就如更清晰的定義,嚴格的演繹法,更多使用因果分析,更自由地運用三段論法等。加爾文那種靈活的聖經精神不見了,結果很多學者把加爾文和加爾文主義者分別出來。

當然,這是可以過猶不及的,因為不管他們之中有什麼不同,他們都只是自視為同工,不是競爭者。儘管加爾文對亞里斯多德沒有好感,他偶然間亦會使用亞里斯多德的因果分析。不過伯撒、桑該斯和威爾米勒立重新引進亞里斯多德的邏輯,很可能就是十七世紀晚期改革宗神學變得僵化的原因。早期靈活又大有能力的聖經活動,就如釋經書的出版和以三位一體論為根,以使徒信經為綱目的神J. Edwards的《基督教要義》(Institutes,上、中、下冊,徐慶譽、謝秉德譯,文藝,61991、51995、61995)即為一例〕,都受到邏輯及因果系統的框框約束。事實上,這時候的神學正為自然神論(Deism)*預備沃土,因為在這框框內,神只不過成了第一因,是一連串因果現象背後的促成力量。到了十八世紀,北美因著愛德華滋(J. Edwards)*的努力,改革宗神學又呈現了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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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的發展

改革宗神學在十九世紀的美國再度復興起來,由賀智(C. Hodge)*、其子阿基波特.賀智(A. A. Hodge, 1823~86),和華菲德(B. B. Warfield)*帶領的普林斯頓神學(Princeton Theology)*名重一時。在荷蘭,該柏爾(A. Kuyper)*和赫曼.巴文克(H. Bavinck)*亦深具影響力。該柏爾把他的神學帶進公眾的生活,他開辦一間大學、一份日報,和一個政黨,最後還做了首相。

在反對自由主義中,巴特的改革宗神學差不多見於《教會教義學》(CD)的每一頁;他徹底反對人本主義,擁抱以基督為中心的思想。不過他從未能完全擺脫存在主義(Existentialism)*,尤其是他的《羅馬書註釋》(Romans),故此頗有一種改革宗神學與新康德主義妥協的意味。

到了二十世紀,改革宗神學主要的發言人有杜爾維(H. Dooyeweerd)*,和嘗試把神學和現代物理學結合的多倫斯(T. F. Torrance)*。此外,改革宗神學頗能顯出一種自我反省及更新的力量,這對將來很重要;如華菲德所說,基督教的將來與改革宗是脫不了關係的。這種貫徹的以神為中心論、全備的世界觀,以及以基督居首位的思想,實足以顯出改革宗神學對福音作過一番透徹的神學思考;它服膺「信心尋找了解」〔’faith seeking understanding’;參安瑟倫(Anselm)*〕,和努力整合創造論和救贖論,這都是將來基督教不能避免的課題。事實上,每當教會獻上禱告,其中就有改革宗神學的思想在內,縱使教會的神學與實際行動有時會否定它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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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參︰巴特(Barth, Karl);加爾文(Calvin, John);多倫斯(Torrance, T. F.)。

參考書目

J. W. Baker, Heinrich Bullinger and the Covenant:the Other Reformed Tradition(Athens, OH, 1980); J. W. Beardslee(ed.), Reformed Dogmatics(New York, 1965); W. R. Godfrey, Tensions within International Calvinism: the Debate on the Atonement at the Synod of Dort, 1618~1619(哲學博士論文,Stanford University, 1974); B. Hall, ‘Calvin against the Calvinists’, in G. E. Duffield(ed.), John Calvin(Appleford, Abingdon, 1966); H. Heppe(ed.), Reformed Dogmatics: Set Out and Illustrated from the Sources(London, 1950); J. T. McNeill, The History and Characterof Calvinism(New York, 1954); B. B. Warfield, ‘Calvinism’, in Calvin and Augustine(Philadelphia, 1974); H. E. Weber, Reformation, orthodoxie und Rationalismus, Teil 2(Gu/tersloh,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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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節錄自《當代神學辭典》(New Dictionary of Theology)台北:校園書房出版社。
中文版主編︰楊牧谷
中文版校訂︰陳濟民康來昌
英文版主編︰S. B. FergusonD. F. Wright
英文版校訂︰J. I. Pac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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